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花蓮縣觀光旅遊民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在地國際
化」,結合在地人文特色及自然資源,推升花蓮合法民宿觀光及服務
品質,發展創造性就業機會,肩負社會使命共創花蓮觀光旅遊榮景為
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縣內民宿事業經營「在地國際化」。
二、結合在地人文特色及自然資源,推升花蓮合法民宿觀光及服務品
質。
三、發展創造性就業機會,肩負社會使命共創花蓮觀光旅遊榮景。
四、促進本縣發展鄉村文化、自然生態、田園景觀和其他環境資源特
色的發展相關事項。
五、有關辦理提升民宿事業經營能力之研習訓練;有關解決當前民宿
面臨之困境問題疑難的協助事項,提升民宿業者經營能力,辦理
人才培訓並提供諮詢服務,暢通政策、法令。
六、有關政府機關團體和休閒產業經營者之委辦事項;有關辦理職
前、在職和轉業等技藝訓練的會員福利事項,提升民宿事業經營
能力的研習事項,主辦或協辦有關民宿觀光、旅遊及其他休閒產
業之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成立宗旨工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實際參與合法民宿事業經營和相關產業之人士。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團體。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於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費繳費期限至該年一月底,申請復權期限至二月底。會員於二月底
前未申請復權,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一經退會在本會官網之宣傳資訊
即予刪除。
申請復權通過並補繳常年會費,即恢復會員權利。逾期申請復權視為
新入會,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申請重新入會依章程第二章第七條會員入會規定辦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之解聘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贊助會費。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6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花蓮縣政府103年7月31日府社行號字第103014016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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